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57號
TCDV,101,補,657,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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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賴俊桔
代 理 人 胡靜宜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忻倩發支付命令(本院10
1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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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