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65號
TCDV,101,補,565,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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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彭莞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袁譽芝間損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
30,7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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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