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蔣秋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菁
被上訴人 謝源嬌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21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 第121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