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澤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 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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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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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生活必要支出(包括房租、保險、水電、交通、醫療│
│ 等)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三)聲請人之所得及收入清單,應詳實填載「聲請更生前二年│
│ 之收入來源」。 │
├───────────────────────────┤
│(四)聲請人應就債權人清冊中,有關「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
│ 務」、「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是否有擔保或│
│ 優先權」等事項,確實勾選。並載明債權發生原因。 │
├───────────────────────────┤
│(五)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64;「繕本」~s1T64; 以利送達債權│
│ 人。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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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受扶養權利人謝承翰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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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
│ 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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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99年5月至101年5月)內為│
│ 任何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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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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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陳報聲請人現住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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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預納郵費新臺幣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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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應確實填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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