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消債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盧信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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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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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s2T84;「最近」~s1T6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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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 │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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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 │
├───────────────────────────┤
│㈣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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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有擔保權之債權(如債權人清冊所示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及│
│ 安泰商業銀行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
│ ,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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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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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預納郵費新臺幣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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