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1年度,29號
TCDV,101,法,29,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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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水圳
代 理 人 簡宗沛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紫竹寺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紫竹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 甲紫竹寺之董事長,因該寺之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 正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 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 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紫竹寺分別於民國100年1 2月25日召開董、監事會議及信徒大會,決議修正如附件所 示之捐助章程,有該法人100年12月25日董、監事及信徒大 會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 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經本院函詢 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意見亦認:上開附件條文之修正於法尚 無不合等語,此有台中市政府101年5月14日府授民宗字第10 10077484號函在卷可參在卷可參,其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 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雖另聲請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有關董、監事選 任方式,即除原以信徒大會選任方式外,另增列「或求聖茭 」選任方式云云。惟依上開會議紀錄所示,該條僅為有關董 、監事人數及任期之修正,並無董、監事選任方式修正之決 議,則聲請人遽聲請為上開變更,已於法無據;且以「或求 聖茭」方式選任董、監事,乃將結果繫諸於神明決定,日後 恐衍生不必要之爭議,另此部分經徵詢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



意見亦略稱:【捐助章程修正後條文第6條「˙˙由信徒大 會或求聖茭選任之,˙˙」,關於董、監事宜由信徒大會選 任,以求聖茭方式選任恐並非妥適,本府建請該法人修正本 條關於「或求聖茭」之董事選任方式】等內容,有同上函文 可憑。是綜合上情,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變更,自於法未合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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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