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柏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女倫
被 告 蘇玫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 101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 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9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4月20日以101年度補字第58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上開 裁判費,相關命補正裁定已於同年4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該送達回執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其訴即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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