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284號
TCDV,101,家訴,284,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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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家訴字第284號
原   告 廖泊淇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被   告 何沂蓁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對於其未成年子女廖家廣(男、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於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九十二條宣告停止親權之訴,不適用之,同法第五 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是被告就本件訴訟為認諾及訴訟上自 認或不爭執事實,不生訴訟上效力,自不得本於其認諾及訴 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為其敗訴之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廖子成與被告未婚育有未成年人廖家 廣(男、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廖家廣並經訴外人 廖子成認領,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約定由訴外人廖子 成擔任廖家廣之親權人。惟自訴外人廖子成與被告於八十六 年間分開後,被告對於廖家廣即未盡照顧之責,而於訴外人 廖子成不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死亡後,即由廖家廣之 兄長即原告負責照顧廖家廣之生活起居及負擔相關生活教育 費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請求停止被告之親權,並選任原告為廖家廣之監護人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對於其未成年人廖家廣之親權應全部予以 停止。二、選任原告為未成年人廖家廣之監護人。貳、被告則以:廖家廣於八個月大時,即被訴外人廖子成抱走; 因為生病並沒有能力照顧廖家廣,同意由原告照顧廖家廣等 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 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係指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又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 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 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 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 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 收養關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一項、第 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原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 ,前揭第七十一條條文於同年十二月二日生效)。是本件應 審究者,係被告對於未成年人廖家廣是否有「疏於保護、照 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
二、原告所主張之事實,除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外,復經證人 即未成年人廖家廣到庭證稱:沒有與被告同住,被告並未照 顧伊或給付扶養費,都是爸爸照顧等語明確(詳本院一百零 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到庭對於無照顧廖 家廣之事實亦不爭執,足認原告主張被告對未成年人廖家廣 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顯不適合擔任未成年人廖家廣之 親權人乙節,應為真實。
三、綜上,被告既未照顧、撫育未成年子女,顯有疏於保護、照 顧情節嚴重情事,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行為,原告為與未成年人廖家廣同居之 兄長,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依法聲請宣告停止被告對未成 年人廖家廣之親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則依該條所定之(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等順序,定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查未成年人廖家廣之父廖子成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三 十日死亡,依法應由被告行使未成年子女廖家廣之親權,而 被告經本院停止其對未成年子女廖家廣之全部親權,有如前 述,是未成年人廖家廣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 有關未成年人廖家廣之監護人部分,自應依上揭民法第一千 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而未成年人廖家 廣之內、外祖父母均死亡,原告為與未成年人廖家廣同居之 兄長,除據原告陳明外,並有戶籍謄本可證,則被告對未成 年子女廖家廣之親權經本院宣告停止後,依前開民法第一千 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原告即為未成年人廖家廣第二順序 之法定監護人,原告本可自行至戶政機關為登記之表示,毋 庸再請求選任其為監護人,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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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