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214號
TCDV,101,家訴,214,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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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家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梁永昇
      楊宗泰
被   告 白見堂
      何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
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被告白見堂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尚存續續中,伊等 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原告與被告白見堂間 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執行未果,業經鈞院發給九十 七年度執字第七六六號債權憑證。被告白見堂至今尚積欠原 告本金新臺幣六十三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元暨應計之利息與違 約金。經原告向國稅局調閱被告白見堂之財產、所得資料, 被告白見堂名下已無具價值之財產可供執行。為此,爰依民 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規定,訴請宣告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 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 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 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民事 判決參照)。
㈡查:⒈原告主張:被告之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且未向法院 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之事實,被告經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 謄本、債權憑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資料查詢為證,並有本院民



事庭查詢表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⒉準此,被告婚後未 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伊等之夫妻財 產制。現因原告即債權人對於被告白見堂之財產強制執行後 ,仍不足清償原告之債權。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聲請 宣告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從而,原告依民 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規定,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付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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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