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97號原 告 徐宥惠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複 代理人 張維綱被 告 陳彥翔法定代理人 陳鳳梅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1年6月1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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