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柯清邁
陳巧佩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莊晟昊
法定代理人 莊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清邁、陳巧佩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共同收養莊晟昊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柯清邁(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巧佩(女、65年5月6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莊晟昊 (男、99年10月2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在職證明、健康檢查表、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等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母已歿)之生父莊峻銘於 本院101年3月28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綜 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 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 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