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714號
TCDV,101,司聲,714,201205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賴主清
上列聲請人因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 司剩餘財產尚未處理,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 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1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11月24 日 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1/1頁


參考資料
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