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661號
TCDV,101,司聲,661,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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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林黃金春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釋明向相對人林佳樺寄發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收件
黃啟仁與相對人林佳樺之關係為何?是否為其同居人或受僱人
?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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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