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61號聲 請 人 林黃金春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釋明向相對人林佳樺寄發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收件人黃啟仁與相對人林佳樺之關係為何?是否為其同居人或受僱人?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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