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658號
TCDV,101,司聲,658,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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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賴朝清
相 對 人 賴朝涼
相 對 人 賴朝中
相 對 人 李碧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職 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訴訟標的及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 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 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擔。
二、本件相對人原起訴聲明請求聲請人遷讓房屋,嗣後變更聲明 請求聲請人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 擔百分之18,餘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相對人原起訴請求聲請人遷讓房屋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96,000 元,並預納第 一審裁判費91,090元,惟相對人嗣後因變更聲明請求聲請人 給付租金,其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9規定,因租賃權涉訟,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 總額為準。本件相對人變更聲明為給付租金後,主張坐落臺 中市西屯區○○○段2266-6 地號土地之地租每年為566,400 元、同段2267地號土地之地租每年為163,200 元、同段2272 地號土地之地租為每年180,000 元,故本件變更後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1,819,200 元【計算式:(566,400+163,200+ 180,000)×2=1,819,200 】,是聲請人賠償相對人之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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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9,018元 │相對人預納;依變更後訴訟標的價額1,│
│ │ │819,200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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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 丈 費 │ 12,250元 │相對人預納。 │
├───────┼───────┼─────────────────┤
│資料使用費(光│ 500元 │聲請人預納。 │
│碟費) │ │ │
├───────┼───────┴─────────────────┤
│合 計 │ 31,7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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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 │
│依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18│
│,餘由相對人負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31,768元,是相對人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為5,718元(計算式:31768元×18/100=5,718,元以下四捨 │
│五入),扣除聲請人預納之資料使用費500元,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 │
│訟費用額為5,218元(5,718-500=5,2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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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