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493號
TCDV,101,司聲,493,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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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祿立
相 對 人 威德數位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九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 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3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 之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 100,000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0年度存字第93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相對人對上開假 扣押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 100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裁定駁 回異議,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0年度抗字第3 61號裁定廢棄並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本院100 年度執事聲更字第 4號裁定撤銷原處分,並駁回聲請人假扣 押之聲請,並確定在案;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復於訴訟終 結後,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 權利,而該存證信函已於民國 100年12月12日送達相對人, 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 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32號民事裁定、提存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361號民事裁定、本 院100年度執事聲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 屬實。本院 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32號民事裁定經本院100年 度執事聲更字第 4號裁定撤銷並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 本院民事執行處復於 100年11月24日依職權撤銷假扣押執行 程序,訴訟已告終結。又訴訟終結後,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 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 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 訟行為,此有本院非訟中心院內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 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6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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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德數位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