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3542號
KSEV,90,雄簡,3542,200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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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五四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龍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十三萬三千九百六十七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九千三百四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九千二百九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仕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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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龍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