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03號聲 請 人 陳清格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河安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