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854號
TCDV,101,司票,1854,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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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高儉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茂山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各為何?
㈡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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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