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70號
TCDV,101,司拍,170,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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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楊紫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4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80,00 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借款、透支 、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 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3月31日。 (五)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 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 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抵押 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紫瑩,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楊紫瑩向聲請人借款3,4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4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各該繳款日屆至起 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170,455元及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 合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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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 權 利 │
│ ├───┬────┬───┬───┬──────┤ │ 面 積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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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雅區 │三和 │ │1166-3 │田│56平方公尺 │ 100分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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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雅區 │三和 │ │1166-11 │建│321平方公尺 │ 100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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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大雅區 │三和 │ │1166-14 │建│34平方公尺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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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大雅區 │三和 │ │1167-10 │建│21平方公尺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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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 物 面 積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料及用途 │ │
│號│ │ │ │ 合 計 │ │範 圍│
├─┼──┼───────┼────────┼───────────┼─────────┼───┤
│ │ │臺中市大雅區三│住家用 │第一層:42.43平方公尺 │陽台:9.38平方公尺│全 部│
│ │ │和段1166-14、1│鋼筋混凝土造 │第二層:41.60平方公尺 │ │ │
│ │ │167-10地號 │4層樓房 │第三層:41.60平方公尺 │ │ │
│1│1318├───────┤ │第四層:22.36平方公尺 │ │ │




│ │ │臺中市大雅區神│ │合 計:147.99平方公尺│ │ │
│ │ │林南路312巷43 │ │ │ │ │
│ │ │弄6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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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三和段1325建號,面積449.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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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