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39號
TCDV,101,司拍,139,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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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竹筠即陳寶珠
相 對 人 欒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1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84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月18日至民國86年3月 1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欒國華
嗣債務人欒國華於民國86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 ,清償日期為民國86年3月17日。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 計尚欠本金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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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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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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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區 ○○村段│ │0000-0000 │建│7,217 │300000分之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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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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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55 │臺中市北區錦村│住家用 │總面積:56.99 │平台:9.73 │全部 │
│ │ │段6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56.99│ │ │
│ │ │ │層數:17層 │ │ │ │
│ │ ├───────┤層次:1層 │ │ │ │
│ │ │臺中市北區東光│ │ │ │ │
│ │ │路342巷2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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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村段14321建號*14,446.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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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