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1年度,18號
TCDV,101,司家聲,18,201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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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水河
代 理 人 黃木源
上聲請人請求指定被繼承人柯秋桂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被繼承人柯秋桂之親屬會議會員。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柯秋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會議,以會員5 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 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 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 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 ,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 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 任之。又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 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0 條、第1131條及第11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被繼承人柯秋桂(男、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年○月○日生、生前最後住 所:臺中市○○區○○路一段833巷10號)於民國86年1月22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不幸於100年8月 18日死亡,尚有本金3,552,2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惟關係人柯秋桂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關係人柯秋桂之父 母均歿,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僅有柯秋冬、林柯香及彭柯木花 3人,致親屬會議會員不足法定人數5人,聲請人係債權人, 爰依法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以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語,並提出擔保放款借據影本、債權憑證影本、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親屬及繼承系統表、親屬 會議成員名冊、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關係人柯秋桂之債權人,關係人柯秋 桂死亡後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 揭證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07 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 請本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洵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被繼承人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有柯秋冬、林柯香及彭柯木花 3人,屬法定之親屬會議會員。至於另外2名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人聲請選任柯智祥柯杏杰擔任,本院審酌關係人柯秋 桂其他親屬之年齡及與關係親疏遠近等因素,爰指定關係人



柯秋桂之次子柯智祥及三子柯杏杰2人為關係人柯秋桂之親 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
┌───┬──────┬──┬─────┬──────────┐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字號│地址 │
├───┼──────┼──┼─────┼──────────┤
柯智祥│51年9月10日 │男 │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一│
│ │ │ │ │段117號5樓 │
├───┼──────┼──┼─────┼──────────┤
柯杏杰│58年9月16日 │男 │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一│
│ │ │ │ │段833巷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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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