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02號
債 權 人 姚靜怡
之14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于梅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釋明自民國95年12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