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903號
TCDV,101,司促,17903,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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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903號
債 權 人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怡」謀
姓名是否有誤?
㈡補請求標的⑴新臺幣22,243元之利息「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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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