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757號
TCDV,101,司促,17757,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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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75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萬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德豐曾楊雪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違約之日期。
㈡確認本金之利息請求部分是否正確(依契約書所載台端僅
得於債務人逾期時始得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利
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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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