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066號
TCDV,101,司促,17066,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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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66號
債 權 人 王德隆
債 權 人 呂來春
債 權 人 卓振芳

債 權 人 陳溪
債 權 人 王美娟
債 權 人 林正信
債 權 人 陳政義
債 權 人 李玉雪
前列八人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江濱陳慧倫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
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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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