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007號
TCDV,101,司促,17007,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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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07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少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耀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參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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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