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902號
TCDV,101,司促,16902,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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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02號
債 權 人 台灣德信海空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烽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補正聲請狀狀載之證物(存證信函回函暨空運運費帳單
)均影本即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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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德信海空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烽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