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7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石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保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劉美子、黃裕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二、違約金是否自民國10年1月15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