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654號
TCDV,101,司促,16654,201205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54號
債 權 人 鮑其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江濱陳慧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所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