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007號
TCDV,101,司促,16007,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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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7號
債 權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㈡確認聲請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債務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16日
經授中字第1003414097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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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