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3號
債 權 人 詹進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詹美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提示日並確認利息起算日(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
見票即付,得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