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051號
TCDV,101,司促,15051,201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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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1號
債 權 人 陳進興
代 理 人 陳柏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美商行合美商行莊盛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委任狀。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尚美商行合美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之釋明或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
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釋明對尚美商行請求之依據(收據上之客戶均為合美商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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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