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352號
TCDV,101,司促,13352,201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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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債 權 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3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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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