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
債 權 人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鉅光超能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㈠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債務人鉅光超能 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經授中字第10032803 19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4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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