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2號
TCDV,101,司,2,201205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號
受 罰 人 張宗銘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0號
),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銘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 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張宗銘係於民國100年7月1日就任為創意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月15日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陳報 清算人就任暨聲請狀等在卷可稽(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0 號)。惟受罰人即清算人遲至101年1月30日始向本院聲報, 有其陳報清算人就任暨聲請狀上本院非訟收件戳章為憑,顯 已逾法定聲請期限。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