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案件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1年度,57號
TCDV,101,事聲,57,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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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57號
聲明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聲明人即債權人因債務人葉根柳更生執行事件,對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之處分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債權人認㈠債務人之長子現年 16歲,4年後將成年,則應在4年後提高其每月支付款;㈡未 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應以所得稅之扣除額新臺幣(下同)82,000 元為計算標準,平均每月僅為6,833元,債務人個人開銷亦 應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303元計算,則每月必要支出僅 為20,533元,則每月應可還款8,204元;㈢如依該條件認可 更生方案,則對債權人利益遭受衝擊;原司法事務官之認可 並未加衡量,顯屬不妥,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本院司法事務官則以:「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 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 明定。二、經查:(一)本件債務人葉根柳聲請更生,前經本 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 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101年5月1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 卷可稽。(二)債務人現任職於頂威工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 約新台幣(下同)28,757元(已加計年終獎金,並扣除個人 勞健保費用),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最近二年度 薪資明細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陳 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24,700元。包括個人生活費6,200元( 含餐費5,000元、交通1,000元、手機通信200元)、家庭開 銷12,400元(含房租8,000元、水電瓦斯費2,400元、日用品 2,000元)、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24,600元(每名子女各8 ,200元)。債務人就前揭家庭開銷及扶養費與配偶平均分擔 後為18,500元【計算式:(12400+24600)/2=18500】。 又債務人三名子女分別為長子呂彥優(86年次)、次子呂彥輿



(87年次)及次女呂宜臻(99年次),均尚年幼。債務人配偶呂 沅錡患有憂鬱症、工作收入不穩定等情。有本院101年4月5 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賸 本、第三人呂沅錡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 得資料0筆、財產總額0)、昕晴診所(精神科)就診資料、藥 品明細收據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 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三)債務人於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0元;債務人名下(三商美邦、國 泰、新光)壽險保單現值合計約27,251元,新利虹科技、智 寶電子等投資之票面價值合計2,160元,2000年份光陽普通 重機車(車號:BCU-211),其車齡已12年之久,顯無多少殘 值。此有債務人清產清冊、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相關人壽保險公司函覆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重 型機車車籍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 總額324,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 額。又債務人就上開投資及保單價值金額,已納入更生方案 清償債務乙節,有卷附上開債務人會議紀錄可參。三、綜上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 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 ,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其確 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 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三、經查:「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 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 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 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 僅要符合「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法院即可依職權加以認可 ;至何種情況下始認為是「條件公允」,一方面雖應考慮債 權人受償之金額比例,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訂定之目的 即在解決債務人長期為卡債所苦致生活困苦之境地,所以應 以該債務人是否業己盡其全力以清償債務為依據,只要該債 務人每月收入減去其必要之生活支出後餘款用以清償所積欠



之債務,即應認其清償方案「條件公允」,而個人每月應支 出之項目,應以債務人所列項目來檢討是否為必要支出,並 非一律以最低生活費用準為依據,僅須該債務人所列支出符 合生活必要支出即應予認定,因每人生活背景、工作環境、 收入及生活條件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生活必要支出,不能一概 以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來衡量,可能高收入者須要支付之費用 要更高,法院僅能就債務人所列費用一一審酌是否必要費用 ;而依據新修正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廿 七項㈠規定: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己盡力清償:⒈債 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己用於清償。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 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 四己用於清償。⒊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己盡力清償者。可 據以為是否該債務人己盡力清償之參考;次查:本件債務人 所提生活必要費用業經司法事務官審酌無誤,如前引說明, 本件聲明人即債權人認應於4年後其子成年時提高每月清償 額、以扶養免稅額為計算標準及兼顧債權人利益等事項,均 非該條例64條為職權認可時應審酌之事項亦如前述,而本件 另11債權人其債權總額高於本件聲明人即債權人,但並不反 對此職權認可更生案,自屬認為該更生方案尚為公允,本件 聲明人即債權人未具體指出司法事務官對職權認可有何不當 處,自不可採,本件原司法事務官之處分並無不當,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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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