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1號
原 告 江東發
江宗水
江當三
江石連
江三郎
江火照
江春毅
江 龍
江炳南
江炳堃
江三才
江炳森
江 榮
江樹旺
江 田
號3樓
江振傳
江原清吉
江振輝
之18
江柏峯
1號
江伯偉
1號
江賜德
江永信
江克岳
江茂彰
江克立
江茂淮
江茂鋆
江文龍
江茂銓
江茂寬
江瑞峯
江瑞宗
江瑞專
江茂煙
江茂經
上列3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健右 住臺中市○區○○○街15號2樓之1
被 告 江慶洲 住臺中市南屯區鎮平里水碓巷10號
江瑞昌 住臺中市南屯區○○○街193號16樓
之2
江松能 住臺中市○○區○○路2段41號
江松吉 住臺中市○○區○○路90巷2之5號
江振財 住臺中市○區○○○路1段158號7
樓之8
被 告 祭祀公業江東峯
住臺中市南屯區鎮平里水碓巷10號
法定代理人 江慶洲 住臺中市南屯區鎮平里水碓巷10號
上列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及撤銷派下員大會決議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381,888,055元(被告對於此訴訟標的價額
,於本院101年3月 2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以原告計算為準;又本
件原告雖曾於101年3月 2日具狀表示撤回原告江宗水等32人,僅
以原告江東發、江茂銓、江永信等 3人訴訟,但為被告所不同意
,附予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924,032元{依原告江
東發等35人起訴確認對於「祭祀公業江東峯」之派下權存在,而
渠等占有之比例為6/22為104,151,288(計算式:381,888,055×
6/22=104,1 51,28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為924,032)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 17,335元,尚欠新台幣906,6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