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5號
上訴人即被原告 許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昀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