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36號
TCDV,100,訴,2636,2012050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彥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雲、王美琼王美鵲王雯蕙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2,
680(1,078,170元×4=4,312,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5,652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