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94號
TCDV,100,訴,1594,201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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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勝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徐林民
林勝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94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人上
訴聲明,就其先位聲明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58,396元(計
算式:359,942+398,454=758,396),就其備位聲明部分,為
509,0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是本件核定上訴利益為758,39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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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