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59號
原 告 張言廷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 告 張睿升原名張言垣.
張阿圓
張梅蓮
張雅筑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陳秀琴
被 告 張欽雄
訴訟代理人 陳晧玉
被 告 張欽彥
張阿時
被 告 黃寶樹
被 告 黃寶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鼎賢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原告張欽雄」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欽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