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0年度,148號
TCDV,100,司家聲,148,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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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雪治
上列聲請人因養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李雪治與王李朔招間之收養關係。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雪治(女、民國51年5月15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王李朔招 (女、25年2月1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養女,現因養母王李朔招已於68年12月18日死亡,為求認 祖歸宗、恢復本家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 請許可終止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舊 式手抄版戶籍資料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 實。又據聲請人於本院101年1月18日訊問時到庭陳述:為求 認祖歸宗,始提出終止收養之聲請,伊生母已歿、生父尚健 在,伊與本生父母皆有往來,養母過世時未遺留遺產,且養 母尚有3子1女等語;且關係人即養母之親生子女王勃浚、王 英沇於本院101年2月22日訊問時亦到庭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 養,並陳稱:渠等母親死亡時未遺留遺產等語。執此,本院 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 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 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 養母王李朔招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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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