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93號
TCDM,101,附民,193,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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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林華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李東哲


張榮吉


(現於臺中分監執行中)
殷文彥


廖文進


(現於臺中分監執行中)
林弘益

曾渝庭林弘益之母親)
鍾正飛


謝智湧


饒瑞聖



黃冠仁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
中)
張旭


廖淑婷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訴字第76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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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