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09號
TCDM,101,附民,109,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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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陳福山
被   告 呂渭陽
      沈錫勳
      蕭木來
      李琳琳
      劉榮光
      趙恩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80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渭陽沈錫勳蕭木來李琳琳劉榮光、趙恩 麟被訴偽造文書案件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辜進興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 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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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