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自康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被 告 文凱
選任辯護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羅仕偉
黃詠宏
張格榮
吳哲宇
施偉翔
陳卉芸
周秀梅
鍾佩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233
、26174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王自康犯如附表一編號47至7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47至71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2、14至21、24至55、附表三 編號1至21、23至34、附表四編號3至8、12至17、19、21所 示之物,均沒收。
二、文凱、羅仕偉、黃詠宏、張格榮、吳哲宇共同犯如附表一編 號71所示之詐欺取財罪,文凱處有期徒刑壹年;羅仕偉、黃 詠宏、張格榮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吳哲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2、14至21、24至55、附表三編號 1至21、23至34、附表四編號3至8、12至17、19、21所示之 物,均沒收。
三、施偉翔、陳卉芸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7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4至71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施偉翔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陳卉芸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2 、14至21、24至55、附表三編號1至21、23至34、附表四編 號3至8、12至17、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四、施偉翔、陳卉芸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部分,均無罪。五、周秀梅、鍾佩君犯如附表一編號12至46、71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2至46、71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各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2、14至21、24至55、附 表三編號1至21、23至34、附表四編號3至8、12至17、19、
2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王自康、文凱、羅仕偉、黃詠宏、張格榮前因參與同一詐欺 集團而犯詐欺取財罪,在泰國經判刑確定並服刑完畢,竟仍 不知悔改,其5人與金郁祥(俟到案後審結)及吳哲宇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另自民國100年11月中旬某日起,籌組詐欺集團,渠等 選定新北市○○區○○路607之1號9樓作為詐欺電信機房兼 機房成員宿舍。該電信機房在SKYPE上代號為「東山再起」 ,由王自康擔任負責人,文凱為現場管理人,羅仕偉、黃詠 宏、張格榮擔任第二線成員,約定報酬為每詐騙得手新臺幣 (以下未特別註明者均同)10萬元可從中分得7000元,金郁 祥、吳哲宇擔任第一線成員,約定報酬為每詐騙得手10萬元 可從中分得4000元,黃詠宏並兼任買早餐等打雜工作。運作 模式係先由第一線成員撥打電話予不特定之大陸地區被害人 ,按照教戰手冊、教戰守則內容,冒充大陸地區法院人員, 對被害人佯稱其遭人盜辦信用卡且刷卡透支,要向公安備案 云云,再將電話轉接至第二線成員,冒充大陸地區公安人員 ,虛偽替對方製作筆錄,並對被害人謊稱其涉及洗錢,必須 將帳戶內資金匯入指定帳戶以供調查云云。該新樹路電信機 房以此方式,於100年11月29日,向大陸地區某不詳之人實 行詐騙,使該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人民幣1萬元至指定帳 戶(即附表一編號71),隨即由與渠等亦共同有不法所有意 圖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王自強(王自康之兄) 及下述施偉翔、陳卉芸、周秀梅、鍾佩君、楊○貴、陳欣怡 、陳昌祈等人組成之轉帳機房成員,將該筆詐騙得手款項人 民幣1萬元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入渠等所掌控之大陸地區人 頭帳戶內,再由周秀梅至桃園地區之自動提款機以銀聯卡提 領出來交給施偉翔(尚未轉交給新樹路電信機房成員)。嗣 於100年12月1日上午9時25分許,文凱、羅仕偉、黃詠宏、 張格榮、金郁祥、吳哲宇在上開新樹路電信機房為警持搜索 票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3、14 、16至21、24至55為文凱所有,編號4至7為黃詠宏所有,編 號8至10為張格榮所有,編號11、12為吳哲宇所有,均係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二、施偉翔、陳卉芸夫妻明知王自強、王自康兄弟均係從事詐欺 集團工作,竟仍自100年6月1日起,與王自強、王自康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成立詐欺轉帳機房,施偉翔經由王自康介紹認識案外人 吳振輝,再經由吳振輝向綽號「小林」不詳姓名年籍之大陸
地區人士,或自行透過網路,以每個U盾(大陸地區網路銀 行電子憑證)人民幣500元、每張銀聯卡人民幣180元至250 元之價格,購入U盾及銀聯卡,並由王自康出資交由施偉翔 購置電話、易付卡及後續儲值,供該轉帳機房使用。該轉帳 機房在SKYPE上代號為「聚財金」,由王自康、王自強擔任 負責人,施偉翔為現場管理人,並陸續僱用與渠等共同有不 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少年楊○貴( 自100年6月1日起至100年12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83年8月生 ,名字詳卷,另經檢察官移送少年法庭)、謝大千(自100 年6月1日起至100年9月間止)、邱巧翎(自100年6月間起至 100年9月間止)、王宛靈(自100年6月間起至100年9月間止 )、陳卉芸之妹陳欣怡、陳卉芸之弟陳昌祈(均自100 年8 月10日起至100年12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王自強、謝大千 、邱巧翎、王宛靈、陳欣怡、陳昌祈均未據檢察官於本案中 提起公訴),及陳卉芸之友人周秀梅、鍾佩君(均自100年8 月25日起至100年12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以上王自康、文 凱、羅仕偉、黃詠宏、張格榮、吳哲宇、施偉翔、陳卉芸、 周秀梅、鍾佩君均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等對於楊○貴為未 滿18歲之少年一事,有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運作模式 係為前述SKYPE上代號「東山再起」及王自強、王自康另行 籌組之SKYPE上代號「錢多多」、「潛力股」、「績優股」 、「日進千斗」、「戰無不勝」、其他不詳人士所籌組之 SKYPE上代號「宏達電」、「鴻海」、「小開」、「香腸伯 」等多個詐欺電信機房,提供網路轉帳及提領詐騙所得之服 務,由施偉翔指揮楊○貴、周秀梅(其自100年8月25日起至 100年11月間止負責轉帳,自100年11月間後改任車手)、鍾 佩君依前揭電信機房指示,使用U盾操作網路轉帳,將該等 電信機房詐騙所得款項轉入渠等所掌控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 內後,再聯絡車手邱巧翎、王宛靈(該2人在臺北地區提款 )、陳卉芸、陳欣怡、陳昌祈、周秀梅(該4人在桃園地區 提款)至自動提款機,以銀聯卡將款項提領出來,邱巧翎、 王宛靈提領之款項交給謝大千轉交施偉翔,其餘車手提領之 款項交給施偉翔,施偉翔不在時則交給陳卉芸,再轉交前揭 電信機房。該轉帳機房自100年6月1日起至100年12月1日為 警查獲時止,先後設在新北市○○區○○路3段125號5樓之7 (謝大千住處)、桃園縣平鎮市○○路225巷2弄9樓(施偉 翔住處)、桃園縣平鎮市○○路155號3樓(周秀梅承租)等 處,總共為前揭電信機房網路轉帳及提領款項之次數及情形 詳如附表一所示,該轉帳機房每提領一筆款項,可從中抽取 14%之報酬,其中6%由實際操作該筆款項轉帳、提領之人
各分得0.86%至1%,餘歸施偉翔所有;另8%則由施偉翔繳 給王自強、王自康。施偉翔、陳卉芸並依王自康指示,提供 生活費予上開代號「錢多多」、「績優股」、「潛力股」及 「東山再起」等電信機房成員。嗣於100年12月1日中午12時 許,周秀梅、鍾佩君在前揭上海路轉帳機房為警持搜索票查 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21、23至 34為施偉翔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另於100年12月1日中 午12時15分許,施偉翔、陳卉芸在前揭中庸路轉帳機房為警 持搜索票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其中編號3 至8、12至17、19、21為施偉翔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王自康共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46犯行部分,業據本院以100年 度易字第36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檢察官及王 自康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 上易字第397、398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卷宗代碼對照表
┌──┬──────────────┬──┬──────────────┐
│代碼│ 卷宗別 │代碼│ 卷宗別 │
├──┼──────────────┼──┼──────────────┤
│ ① │刑偵八㈠字第2020001903號卷 │ ② │刑偵八㈠字第2020001904號卷 │
├──┼──────────────┼──┼──────────────┤
│ ③ │100年度偵字第26174號卷㈠ │ ④ │100年度偵字第26174號卷㈡ │
├──┼──────────────┼──┼──────────────┤
│ ⑤ │100年度偵字第26174號卷㈢ │ ⑥ │100年度偵字第26174號卷㈣ │
├──┼──────────────┼──┼──────────────┤
│ ⑦ │100年度偵字第26233號卷㈠ │ ⑧ │100年度偵字第26233號卷㈡ │
├──┼──────────────┼──┼──────────────┤
│ ⑨ │100年度聲羈字第1241號卷 │ ⑩ │100年度聲羈字第1243號卷 │
├──┼──────────────┼──┼──────────────┤
│ ⑪ │100年度偵抗字第1089號卷 │ ⑫ │101年度查扣字第55號 │
├──┼──────────────┼──┼──────────────┤
│ ⑬ │101年度查扣字第56號 │ ⑭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 │
├──┼──────────────┼──┼──────────────┤
│ ⑮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 │ ⑯ │100年度偵字第26233、26174號 │
│ │ │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12號 │
│ │ │ │調卷資料 │
├──┼──────────────┼──┼──────────────┤
│ ⑰ │本院卷㈠ │ ⑱ │本院卷㈡ │
└──┴──────────────┴──┴──────────────┘
乙、管轄權之說明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數 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第6條第1項、第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被告所 在地」,乃指被告起訴當時所在之地而言,且以起訴時為準 ,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或出於強制皆所不問,業經司 法院院解字第3825號、院字第1247號著有解釋。本件被告王 自康、文凱、羅仕偉、黃詠宏、張格榮、吳哲宇、施偉翔、 周秀梅、鍾佩君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 起公訴,於101年1月31日繫屬本院時,均係羈押於臺中看守 所,此有卷附本院收案人員日期戳章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憑,依上開說明,本院對渠等自有管轄權。而被 告陳卉芸被訴部分,屬與被告王自康、施偉翔等數人共犯一 罪之相牽連案件,參諸前揭說明,自得合併由本院管轄,本 院對之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 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 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 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 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 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 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於檢 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不在場 ,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 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依其文義 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 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 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 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 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人 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 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 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5號判決要旨
參照)。本件證人即被告施偉翔已於本院審理時,基於證人 地位經合法具結,並在賦予被告王自康等人對質詰問機會之 情形下為證述,則其於偵查中之陳述已屬完足調查之證據, 自得作為法院憑斷之論據。
二、其餘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供述證據而屬審判 外陳述部分,均未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 能力。另非供述證據部分,均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合法調查 證據,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王自康、文凱、羅仕偉、黃 詠宏、張格榮、吳哲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渠等供述互 核相符,並經被告張格榮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警方查看你的電腦,你的SKYPE的帳號是不是東山再起? )是」、「(你是不是有用SKYPE跟聚財金聯絡?)有」、 「(聚財金是不是提供人頭帳戶的對口單位?)是」、「( 幫你們做贓款轉帳的人是誰?)…SKYPE上聚財金的」(見 卷⑥第32頁反面),及被告施偉翔先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 結證述:「(新北市○○區○○路607之1號9樓的機房的代 號是什麼?)應該是東山再起」、「(你們幫東山再起領過 多少錢?)領過1萬元人民幣,在100年11月30日領的」、「 (東山再起是不是王自康成立的機房?)是」、「(你為什 麼確定新北市○○區○○路607之1號9樓只有11月30日騙成 功1筆而已?)因為我們每天有上線在SKYPE聯絡,我是跟 SKYPE上綽號東山再起的人聯絡」、「(你怎麼知道他們的 成員有文凱等人?)王自康跟我說的」、「(11月30日你叫 誰去領新北市○○區○○路607之1號9樓騙到的錢?)周秀 梅」、「(這筆騙到的錢是多少?)1萬元人民幣」、「( 周秀梅領多少新臺幣出來?)46000元」、「(這錢你跟王 自康報告了沒有?)他會知道,因為東山再起每天打電話給 他」、「(警方在上海路155號3樓機房扣到的相關資料…東 代表什麼?)東山再起詐騙機房騙到的錢」、「(11/29、 東、10000、建1、9970、領46000元,是什麼意思?)11月 29日新北市○○區○○路的東山再起機房騙到1筆1萬元人民 幣,轉出人民幣9970元,用建設銀行編號1銀聯卡提領,實 際提領46000元」(見卷⑦第167頁正反面、卷⑧第25頁正反 面),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提示卷① P202以下,扣案的帳冊編號21記載11月29日東:下面有1萬 元人民幣,意思是指SKYPE上代號東山再起這個詐騙集團在
這天成功騙得人民幣1萬元,然後由你的機房負責轉帳提出 來?)是的」、「(該筆提領出來的錢是交付給何人?)沒 有交,還在機房內」、「(可是你的機房沒有扣到這麼多錢 ,只扣到1萬8000元?)剩下的錢我拿去先支付房租」、「 (該次參與人員?)王自康、我、陳卉芸、楊○貴、周秀梅 、鍾佩君」(見卷⑱第42頁正反面)等語明確,且有警員在 前述上海路轉帳機房所查扣之手寫資料(即起訴書附表二之 2所稱編號21之帳本)影本在卷可稽(見卷①第205頁),其 上記載代號「東山再起」電信機房於100年11月29日詐騙得 手人民幣1萬元,由前述上海路轉帳機房將此筆款項轉入中 國建設銀行某帳戶後,提領出4萬6000元,復有如附表二編 號1、3、14、16至21、24至55被告文凱所有,編號4至7被告 黃詠宏所有,編號8至10被告張格榮所有,編號11、12被告 吳哲宇所有,均係供此部分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 見渠等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㈠訊據被告施偉翔、陳卉芸、周秀梅、鍾佩君均坦承有此部分 之犯罪事實;被告王自康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 施偉翔的轉帳機房跟我無關云云。另辯護人則以:王自康如 附表一編號4至46所示犯行,業據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如附 表一編號47至70所示犯行,與前述判決確定部分,有集合犯 之包括一罪關係,而屬重行起訴等詞,為被告王自康置辯。 ㈡經查,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施偉翔於偵查、本院 審理時證述綦詳,並經被告周秀梅、鍾佩君於警詢、偵查中 證述明確,核與證人楊○貴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相 符,其等證述內容如下:
⒈被告施偉翔於:
⑴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從監察得知大里美群路的 電信機房【即被告王自康前案電信機房】生活費、匯系統的 錢、承租房屋的錢,是不是你匯給大里機房的人?)是」、 「(大里美群路的機房人員生活費是不是你匯款提供?)是 由王自康或王自強交代的,如果他們叫我匯,我才會去匯」 、「(誰介紹你加入詐欺集團的?)王自康」、「(大里美 群路的機房平均每星期要你們幫忙領幾筆贓款?)差不多2 天幫他們領1次」、「(車手都是周秀梅?)是」、「(有 時周秀梅忙不過來就叫陳卉芸幫忙去領?)是」、「(大里 美群路電信機房)他們詐騙所得要先用電腦SKYPE方式告知 我們把錢匯到哪個帳戶,叫我們去查詢,我們再由鍾佩君、 楊○貴把錢轉到人頭帳戶的銀聯卡」、「(你持用的000000 0000號電話在100年7月26日上午11時36分你跟網路轉帳成員
謝大千所持用的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謝大千告訴你說錢 多多有報1支30多斤的,這是什麼意思?)錢多多就是大里 美群路的機房代號,那天有騙到人民幣30多萬,錢已經進帳 戶了,我當天打給大里美群路的機房成員確認有那筆錢」、 「(這筆錢是不是你跟陳卉芸一起去領的?)是」、「(你 所有的作業、領多少錢都要跟王自康報告?)是」、「(陳 卉芸持用你用的0000000000號電話在100年8月24日下午4時 34分跟楊○貴的0000000000號電話,說績優股3200草,是指 什麼?)績優股是詐欺集團的代號,3200草指騙到3200元人 民幣」、「(平常你們集團的作業,領到多少錢都要跟王自 康報告?)是」、「(王自康、王自強是大里美群路機房的 老闆,也是你們轉帳機房的老闆?)是」、「(你用的0000 000000號電話在100年8月26日下午9時54分,陳昌祈跟你說1 萬元我們會貼回去是什麼意思?)當天領的贓款少拿1萬元 回桃園縣平鎮市○○路155號3樓,陳昌祈那時是負責領錢的 車手,他說會補回來」、「(你是不是聽命於王自康、王自 強做詐騙集團的轉帳?)是」、「(大里機房的SKYPE 帳號 本來叫什麼?)錢多多,後來改成績優股、潛力股」、「( 你除了替王自康、王自強的電信機房提領詐騙所得外,有沒 有替其他電信詐欺集團提領不法所得)有。還有宏達電、小 開、香腸伯」、「(警方搜索上海路155號3樓你所負責的轉 帳機房,發現SKYPE的通話對象有日進千斗、宏達電、東山 再起、戰無不勝,這幾個集團的帳號是哪些人在使用?)日 進千斗、戰無不勝是順哥在用,東山再起是阿力黃詠宏在用 ,宏達電是別的集團我不知道誰負責」、「(日進千斗、東 山再起、戰無不勝3個集團是不是都聽命於王自康?)是」 、「(你都有幫上開4個機房做詐騙所得的網路轉帳及提金 錢的工作?)是」、「(你們早上8點半之前都會發送大陸 銀行的帳戶名及帳號給詐騙機房,機房會叫被害人把錢匯到 帳戶?)是」、「(錢進來後你們再用U盾系統轉到銀聯卡 ?)是」、「(臺灣車手再去臺灣ATM提領?)是」、「( 你們每天把帳號給詐欺集團前都會測試帳戶還可不可以用? )是」、「(你們騙的錢大部分是王自康、王自強派人來拿 ?)是」、「(你們是不是曾經把錢拿到王自康、王自強家 ?)有」、「(你的U盾卡、銀聯卡是透過百度網頁蒐購的 ?)是。之前還有向1個叫小林的人買」、「(烏龜介紹過 你去跟小林買U盾卡、銀聯卡?)是」、「(烏龜本名是什 麼?)吳振輝」等語(見卷⑦第165頁反面-166頁反面、卷 ⑧第24頁反面-26頁)。
⑵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轉帳機房如何跟詐騙
電信機房分帳?分帳比例如何提供?)由轉帳機房分得詐騙 金額14%,詐騙機房分得86%」、「(你只有幫王自強或王自 康的詐騙機房提款,還是有跟其他詐欺機房幫忙提款?)還 有其他詐欺機房」、「(王自康是你背後的老闆?機房裡面 是否總共5位成員?)是的」、「(是否只有楊○貴未滿18 歲?)是的」、「(5位成員的薪水如何分?)基本上是一 人1%,14%扣除6%剩下的金額是我要繳上去」、「(請求提 示100偵26174卷一P186通聯紀錄,100年10月27日16時49分 譯文是否你打電話給王自康?)是的」、「(上開譯文王自 康有交代你去做就對,你說好,王自康說不要我交代你,你 又交代給年輕人,你說知道了,OK。年輕人是指何人?)機 房裡面的人」、「(為何王自康會說年輕人?)我們統稱就 叫年輕人」、「(請求提示警卷一P306,100年10月27日16 時49分你有打電話王自康,他在通話中與你提及有要找2個 年輕人,要準備給他,你問他什麼時候要,他說就這兩天見 面。找2個年輕人是要做什麼事情?)進來我們的機房做事 」、「(你不是說你們裡面成員王自康都不會管?)對,但 是他覺得我們目前成員做事不太OK」、「(王自康都不認識 機房成員,為何會覺得不OK?)做出來的成績他認為不太OK 」、「(幫王自康轉帳時,是否都知道有不同打電話的機房 ?)有不同代號,SKYPE聯絡有哪邊轉帳進來,我這邊就要 找車手去提款」、「(提示卷②P403,帳冊記載何情形?) 記載我們轉帳機房去提領的錢」、(提示卷②P403,以下各 次你所說的這些人,參與詐欺集團各自分擔的工作為何?) 王自強轉帳機房負責人,我是現場負責人,楊○貴轉帳,因 為我不會開車,所以陳卉芸有時候要載我開車出門,周秀梅 擔任車手,鍾佩君轉帳,邱巧翎車手,王宛靈車手,謝大千 轉帳」、「(100年6月間開始機房位置先在新莊中山路,後 來換到中庸路,再換到桃園上海路?)是的」、「(100年6 月一開始就在的成員有哪些?)謝大千、楊○貴、我、陳卉 芸」、「(等於你一加入陳卉芸就加入?)是的」、「(周 秀梅、鍾佩君是從100年8月25日加入一直到被查獲為止?) 我不知道幾號,我知道8月份開始一直到被查獲為止」、「 (楊○貴所提陳欣怡、陳昌祈何時開始參與?)100年8月10 日以後他們就參與,因為都沒有人,所以請他們幫忙」、「 王自康會打電話問其他電信機房的成績,我們也要每天跟他 報告轉帳多少錢」、「(轉帳機房要轉帳,車手要去提領, 需要U盾及銀聯卡,來源為何?)上網購買」、「(轉帳機 房除了要轉帳及提領款項之外,你與陳卉芸是否要依照王自 康指示提供詐欺電信機房生活費用?)有,SKYPE上會說他
們跟老闆講過了,叫我們今天的所得多少留多少錢起來,給 他們當生活費用」、「(你於警詢時稱你經由王自康介紹加 入詐欺集團,你所有作業,包括領多少錢都要跟王自康報告 ,是否如此?)要跟王自康報告」、「(轉帳機房所有領得 的錢,是否都要跟王自康報告?)是的」、「(你跟王自康 報告的內容為何?)講SKYPE上面的代號,說這家公司做多 少錢」、「(你是否要每天跟王自康報告?)幾天打一次電 話」、「(有無詐欺機房沒有生活費用,你們向王自康拿生 活費,他拿現金給你們,叫你們交付給詐欺電信機房的情形 ?)陳卉芸有去王自康家拿錢,然後交付給詐欺電信機房」 、「(你上次開庭有跟法官說轉帳機房所使用的公機電話是 王自康出資,並且交由你儲值?)是的」、「(你們轉帳機 房內成員互相聯絡的電話,是由王自康出資購買,儲值費用 也是由他出的?)是的」、「(所以電話儲值不夠,是否也 是向王自康報告?)是的」、「(王自康如何把錢給你儲值 ?)從轉帳機房提領的所得裡面直接拿去儲值」等語(見卷 ⑱第36頁反面-42頁反面)。
⒉證人楊○貴於:
⑴警詢時證述:桃園縣平鎮市○○路155號3樓是周秀梅承租, 房租由施偉翔支付,我負責以網路SKYPE與詐欺集團對話, 對方叫我們試U盾是否可以使用,然後再回報他們,若可以 使用,他們就把被害人的錢轉到U盾人頭帳戶內,我們再以 轉帳方式轉到銀聯卡內,再由我們聯絡車手提領詐騙贓款, 放置於租屋處,施偉翔會來收取,並支付我們薪水,警員提 示的100年8月24日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將當天詐欺所得交給 陳卉芸,陳卉芸將當天薪水支付給我,我的酬勞是1%,施 偉翔、陳卉芸、謝大千指揮我跟鍾佩君從事網路轉帳工作, 周秀梅、邱巧翎都是擔任車手,我從100年6月1日起加入等 語(見卷①第299頁反面-302頁反面)。 ⑵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如何加入轉帳機房?)由謝大千 介紹」、「(何時加入?)100年6月的時候」「(之前所在 機房?)之前在新莊機房」、「(謝大千何時叫你換過去與 施偉翔等人一起做?)100年9月多換過去」、「100年9月之 後是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機房開始一起做」、「(負責何 工作?)幫忙轉帳」、「(裡面都是聽何人指揮?)透過 SKYPE」、「(你白天到機房工作,晚上去上課?)對」、 「(你加入機房之後,你的吃、睡、住幾乎都是在機房,除 非上課才會外出,原則上都是在機房裡面作息?)是的」、 「(薪水是何人算給你?)施偉翔會算給我」、「(每日核 算還是按月核算?)每天會結算」、「(是否當場拿錢給你
?)是的」、「(領回來的錢如何處理?)施偉翔會處理」 、「我只知道我們是抽1%,其他的錢就交給施偉翔」、「( 謝大千擔任何職?)也是轉帳」、「(你有到過哪些機房? )2個機房,新莊區○○路○段跟平鎮市○○路155號3樓」、 「(跟你一樣擔任轉帳及提領的有哪些人?)謝大千、鍾佩 君、周秀梅、施偉翔」、「(詐騙所得如何分配?)我跟鍾 佩君、周秀梅她們就1%分配」、「(提領過程?)網路的 SKYPE對方我不認識,對話地點在上海路那邊,叫我去網路 銀行看有沒有錢,然後有叫我用U盾卡轉帳」、「(U盾卡是 何人拿給你的?)施偉翔跟謝大千拿給我的,我去試看看可 否使用,再跟SKYPE上詐欺集團的人說可以,然後我就轉帳 ,他們就把錢轉到U盾卡詐欺人頭帳戶裡面」、「(你是否 再用轉帳方式轉到銀聯卡裡面?)是的,再來就聯絡車手」 、「(你聯絡車手的對象是何人?)周秀梅、邱巧翎、王宛 靈,通知她們3個隨便1個人」、「(車手領到錢之後,如何 與你聯絡?)車手拿到錢之後,用電話跟我聯絡,聯絡完之 後再把錢交給我」、「(你再把錢拿到何處?)放在轉帳機 房裡面,然後再交付給施偉翔」、「(施偉翔是否會再支付 你們薪水?)是的」、「(警詢中稱詐騙所得金額有交給陳 卉芸,陳卉芸也會把薪水支付給你,是否正確?)陳卉芸只 有100年8月24日這一次而已,那次剛好施偉翔沒有空,要我 拿給她」、「(集團分工情形如何?)有的是轉帳機房,有 的是車手,施偉翔、謝大千輪流指揮我作詐欺機房的工作, 陳卉芸只有一次將詐欺所得交給她而已,車手就是周秀梅、 邱巧翎、王宛靈,我跟鍾佩君從事同樣的工作」、「(提示 附表二之1、二之2,附表記載是否正確?)正確」、「(你 從新莊中山路的機房移到桃園平鎮○○路的機房,謝大千有 無跟著你一起過去?)沒有」、「(所以謝大千只有在新莊 做,到桃園機房之後就沒有做?)是的」、「(車手除了周 秀梅、邱巧翎、王宛靈之外,是否還有陳卉芸的弟弟陳昌祈 、妹妹陳欣怡也去提領?)有時候會幫忙提領」等語(見卷 ⑱第29頁-34頁反面)
⒊被告周秀梅於:
⑴警詢時證述:桃園縣平鎮市○○路155號3樓是施偉翔出錢, 由我出面向房東承租,警員在該處客廳餐桌抽屜中查扣的現 金1萬8000元是楊○貴、鍾佩君用電話聯絡我,我再於100年 11月30日以銀聯卡提領的,銀聯卡是施偉翔交給我的,這些 錢是向大陸民眾詐騙所得,我擔任車手的報酬是由我所領回 的金錢中抽取千分之8.6做為獎金,鍾佩君、楊○貴負責操 作電腦,使用U盾轉匯至事先備妥之銀聯卡帳戶中,他們2人
再通知我去提領、施偉翔配偶陳卉芸的妹妹陳欣怡也擔任車 手提款,我擔任機房操作電腦時之抽成為1%,我所領回的 現金都放在抽屜,由施偉翔統一處理,我知道施偉翔還要與 「大的」、「小的」2人拆帳,被害人匯款的人頭帳戶及銀 聯卡都是施偉翔去購買的,施偉翔會透過陳卉芸以公機門號 詢問我或鍾佩君、楊○貴等人當天詐欺所得提領情況好不好 ,集團幕後老闆是綽號「阿康」的人,就是警方提供指認照 片中的王自康,網路轉帳機房最早是在謝大千位於新莊的住 處,後來又移到施偉翔桃園縣平鎮市○○路的住處,最後承 租桃園縣平鎮市○○路155號3樓為轉帳機房處所,我是100 年8月25日左右加入,集團老闆是王自康,施偉翔及陳卉芸 是負責網路轉帳機房,我們會將當天提領詐欺所得的情形告 訴他們2人,楊○貴、鍾佩君負責網路轉帳機房電腦操作, 謝大千是車手頭,我與陳欣怡、王宛靈、邱巧翎都是擔任車 手提領詐欺所得等語(見卷①第281-294頁)。 ⑵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們機房幕後老闆是誰?)我只知道 叫阿康」、「(提示照片,是照片編號幾的人?)2號(即 被告王自康)」、「(施偉翔跟陳卉芸是負責網路轉帳機房 的人員,你們會把當天提領的詐欺所得告訴他們2人?)是 。施偉翔是負責人,陳卉芸是轉達今天做的好不好之類的」 、「(楊○貴跟鍾佩君是負責電腦機房的轉帳操作?)是」 、「(謝大千是擔任車手頭領取詐欺所得?)是」、「(妳 跟陳欣怡、王宛靈、邱巧翎都是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所得?) 是」等語(見卷⑧第60頁正反面)。
⒋被告鍾佩君於:
⑴警詢時證述:我於100年8月底就來桃園縣平鎮市○○路155 號3樓工作,我跟楊○貴負責將被騙民眾匯入的錢,以網路U 盾轉帳方式轉到詐欺集團所有可以在臺灣領款的大陸銀聯卡 的人頭帳戶,再叫外面的車手周秀梅至ATM將錢提領出來, 每日將領得款項繳回上址公司內,記帳後再分別計算我們薪 資比例的0.86%,其餘款項施偉翔全部拿走,周秀梅與楊○ 貴住在上址公司內,施偉翔、陳卉芸是我們的老闆與老闆娘 負責指揮,我與楊○貴負責轉帳、記帳,周秀梅、邱巧翎、 王宛靈、陳欣怡、陳昌祈是負責領錢的車手,該處是周秀梅 所承租,房租是施偉翔交給周秀梅轉交給屋主。我每天要如 何轉帳,從哪個帳號轉到哪個帳號,都是SKYPE自稱日進千 斗、宏達電、東山再起等人告訴我,車手每天所提領的詐欺 所得要交給施偉翔,施偉翔再分別計算給我、楊○貴與周秀 梅之薪資比例後,其餘款項全部拿走,集團幕後老闆是王自 康,他自稱是小老闆,王自強是大老闆,我只有看過王自康
,網路轉帳機房先後有3處,第一處是謝大千新北市新莊住 處,第二處是施偉翔、陳卉芸住處,第三處就是桃園縣平鎮 市○○路155號3樓,警員查扣的人頭帳戶及銀聯卡都是施偉 翔拿給我們的,網路轉帳機房SKYPE代號為聚財金,剛開始 我和車手可各分得1%報酬,後來變成0.86%等語(見卷① 第253-269頁)。
⑵偵查中具結證稱:「(妳是不是聽命於施偉翔、陳卉芸從事 網路轉帳詐欺工作?)是」、「(妳們詐騙的錢如何交給施 偉翔、陳卉芸)放在桃園縣平鎮市○○路155號3樓的抽屜裡 ,施偉翔會自己來拿」、「偶爾人手不夠,陳卉芸會充當車 手」、「(妳集團的幕後老闆是不是王自康?)是」、「( 王自康是不是自稱小老闆、校長?)我知道小老闆,校長沒 有聽說過」、「(王自康妳見過幾次?)1、2次」、「(提 示大里機房詐騙成員照片,編號2是誰?)2號是王自康,綽 號小老闆、「(妳們的網路轉帳機房名稱是不是聚財金?) 是」、「(大里機房的SKYPE帳號本來叫什麼?)我只知道 叫績優股、潛力股」、「(妳除了替王自康、王自強的電信 機房提領詐騙所得外,有沒有替其他電信詐欺集團提領不法 所得?)有。還有宏達電,其他的沒有印象」、「(妳們轉 帳機房的老闆是誰?)我對施偉翔負責,施偉翔的老闆是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