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60號
TCDM,101,訴,160,201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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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聰敏
      徐文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0 年度偵字第20125 、2012
6 號及100 年度偵字第19559 、22186 號),被告洪聰敏、徐文
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
合議庭裁定就被告洪聰敏徐文宏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進行認罪
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九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曾惠雅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 文:
洪聰敏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徐文宏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一、緣李庭竹係址設臺中市○區○○○路365 號19樓之5 「李湘 玉事務所」之負責人,從事代客記帳、代客申報與代繳各項 稅款等服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洪聰敏則係數位通訊行(址 設臺中市○區○○○街135 號3 樓282 室)、神通電訊科技 商行(址設臺中市北屯區298 巷6 之6 弄180 號1 樓)之獨 資商號出資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上開商號均 由其執行業務、會計事務及統一發票之開立等業務,且其經 營上開商號期間,皆有委任李庭竹從事該商號之統一發票請 領及營業稅申報之事務。其竟為下列行為:
(一)洪聰敏基於以其他非法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於民國95年



8 月間,明知數位通訊行未實際向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進貨 ,竟自李庭竹處取得吉泓公司名義所開立銷售金額共計40 萬元之不實交易統一發票2 紙(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249,460 元、150,540 元),充當數位通訊行之進項憑 證,經李庭竹代理數位通訊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營 業稅時,申報該2 紙發票之金額為進項金額,俾以將該2 紙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實增加當期應納營業稅額之扣減項 目,藉以逃漏當期應納之營業稅額(李庭竹所犯幫助逃漏 稅捐罪等犯行,另行審結)。
(二)洪聰敏李庭竹均明知洪聰敏所經營之數位通訊行,與如 附表三之㈠所載傑浩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傑浩公司」) 、傑晃有限公司(下稱「傑晃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 之事實,竟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民 國96年8 月間,由洪聰敏將其業務上應開立予交易對象之 數位通訊行空白發票,交由李庭竹以上開商號之名義,開 立如附表三之㈠「銷售金額」欄所示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 ,分別交付向李庭竹購買不實進項憑證之傑浩公司、傑晃 公司,而幫助上開2 家公司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李庭竹所犯幫助逃漏稅捐 罪等犯行,另行審結)。
(三)緣李庭竹於95年5 月起至96年8 月止之期間內,受客戶台 展工業社、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研宏工業社、台毓企業 社、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立晟防治工程有限公司等6 家 營業人委任,負責處理上述各營業人每期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營業稅之事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述客 戶所交付之部分期別之營業稅款予以侵占入己後,為掩飾 其所為業務侵占犯行不被上述6 家客戶發現,竟藉詞上述 6 家客戶需要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為由,與不知其已另 犯業務侵占犯行之洪聰敏間,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明知洪聰敏所 經營之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等商號,並未銷貨 予如附表三之㈡所示之台展工業社等6 家營業人之事實, 竟由洪聰敏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業務上應開立予交易對象 之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等商號之空白發票,交 由李庭竹於如附表三之㈡「不實登載之統一發票月份」欄 所示月份,以數位通訊行名義,開立同表編號1 至6 號「 銷售金額」欄所示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充作不知情 之同表編號1 至6 號「營業人」欄所載台展工業社等6 家 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及由李庭竹於96年8 月間以神通電訊



科技商行名義,開立同表編號6 、⑵「銷售金額欄」所示 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不知情之立晟防治工程有限公 司之進項憑證後,俾便李庭竹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述6 家營業人之各期銷項金額,上述6 家營業人因未能發現李 庭竹上開侵占營業稅款之行為,致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述 6 家營業人之營業稅捐稽徵內容管理均失其正確性(李庭 竹所涉業務侵占等犯行均另行審結)。
(四)洪聰敏明知其所經營之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與 如附表三之㈢所示郁達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營業人間 ,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另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單獨犯意,於 95年5 月起至97年12月止之期間內,先後於如附表三之㈢ 「不實登載之統一發票月份」欄所示月份,以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名義,自行在該2 家商號之空白發票 上登載不實之交易內容及金額,而開立同表「銷售金額」 欄所示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上述郁達電信工 程有限公司等25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之用,而幫助上 開25家營業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徐文宏於94年至96年間,先後在臺中市○區○○里○○路10 5 之3 號1 樓成立數碼通電訊企業社(95年6 月12日設立時 登記負責人為陳士凱,於95年9 月26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王 上豪) 、蒼健電訊企業社(登記名義負責人為陳慧珊)等2 家獨資商號及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江支仕 ,下稱「旺角公司」),其不僅為數碼通電訊企業社、蒼健 電訊企業社之獨資商號出資人,亦為旺角公司之隱名合夥人 ,上開商號、公司皆由其負責執行業務、會計事務及統一發 票之開立等業務,徐文宏均為實際執行業務之人,且其經營 上開商號、公司期間,皆有委任李庭竹從事該商號、公司之 統一發票請領及營業稅申報之事務。其等竟為下列行為:(一)徐文宏李庭竹明知徐文宏所實際經營之數碼通電訊企業 社,與如附表四之㈠所載傑浩機械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 科技有限公司、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傑晃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展僑科技有限公司、俊倉科技有限公司間, 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於95年10月起至96年6 月間止之期間內,由徐文 宏將其業務上應開立予交易對象之空白發票,交由李庭竹 以上開商號之名義,開立如附表四之㈠「銷售金額」欄所 示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向李庭竹購買不實進項



憑證之上開傑浩公司等7 家公司,而幫助上開7 家公司逃 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
(二)緣李庭竹於94年4 月起至96年6 月止之期間內,受客戶台 展工業社、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立晟防治工程有限公司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聖顏化妝品專賣店、研宏工業 社、台毓企業社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陞典有限 公司、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畫 蛾眉美容有限公司、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藍普實業社、儼 欣企業有限公司尚星企業社嘉馨有限公司等17家營業 人委任,負責處理上述各營業人每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營業稅之事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述客戶所 交付之部分期別之營業稅款予以侵占入己(李庭竹所涉業 務侵占犯行另行審結)後,為掩飾其所為業務侵占犯行不 被上述17家客戶發現,竟藉詞上述17家客戶需要不實發票 作為進項憑證為由,與不知其已另犯業務侵占犯行之徐文 宏間,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會計憑證之共同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明知徐文宏實際經營之數碼通電訊企 業社、蒼健電訊企業社及旺角公司等,並未銷貨予如附表 四之㈡所示之台展工業社等17家營業人之事實,竟由徐文 宏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業務上應開立予交易對象之數碼通 電訊企業社、蒼健電訊企業社及旺角公司之空白發票,交 由李庭竹於如附表四之㈡「不實登載之統一發票月份」欄 所示月份,分以數碼通電訊企業社蒼健電訊企業社及旺 角公司之名義,開立同表編號1 至17號「銷售金額」欄所 示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充作不知情之同表編號1 至 17號「營業人」欄所載台展工業社等17家營業人之進項憑 證後,俾便李庭竹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述17家營業人之 各期銷項金額,上述17家營業人因未能發現李庭竹上開侵 占營業稅款之行為,致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述17家營業人 之營業稅捐稽徵內容管理均失其正確性。
參、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101 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後之現 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肆、附記事項:
一、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登記



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公司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 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查被告洪聰敏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 科技商行之獨資商號出資人,及被告徐文宏為數碼通電訊企 業社、蒼健電訊企業社等2 家獨資商號之出資人,負責商號 經營、會計事務及開立統一發票予交易之營業人等業務,亦 為旺角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等節,分據被告洪聰敏徐文宏 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並有上開商號、公司之商業登記資 料、稅籍登記資料及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參,由此可知被告 洪聰敏徐文宏皆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均係從事 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合先敘明。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先後於98年5 月27日及101 年1 月4 日 修正公布,98年5 月27日修正前該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 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繳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 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 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 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98 年5 月27日修正之條文將上開規定之「左列」修改為「下列 」,並增訂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 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而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 布之條文則將上開規定之「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 處刑罰之規定」;本件被告洪聰敏自承其為獨資經營數位通 信行之人等語在卷,則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洪聰敏固 均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惟該條文於10 1 年1 月4 日修正前係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 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 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 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 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 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 『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以下略) 。」經比 較新舊法,認為修正後第47條之規定,對於被告洪聰敏較為 有利,故本件就被告洪聰敏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 應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較為有利。



三、依蒞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與被告洪聰敏徐文宏所為協商內 容,被告洪聰敏徐文宏各願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 定,於收到檢察官執行命令後,支付新臺幣12萬元、14萬元 之金額予公庫。被告洪聰敏徐文宏若未履行該事項,依法 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四、起訴書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誤載被告洪聰敏與 同案被告李庭竹共犯該罪,且就被告洪聰敏涉犯之法條漏載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罪而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依同法第47 條論處」之旨,皆由蒞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於101 年5 月1 日簡式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陳明在卷,被告洪聰敏該部分之 犯罪,既經檢察官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內,顯見檢察官就 該部分之犯行業已提起公訴,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之。五、依刑法第74條第3 項規定可知,依同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附 加「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之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爰就檢察官與被告洪聰敏、選任辯護人之協商結果,附記 「洪聰敏應於收受國稅局補稅通知後在國稅局所規定之期間 內如期完納稅捐之必要命令」之旨,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諭知被告洪聰敏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第2 項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乃 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件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 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伍、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陸、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沙小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10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洪聰敏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 │行為人│罪名 │宣告刑 │
├──┼──────────┼───┼──────────┼────────────┤
│一 │如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犯│納稅義│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洪聰敏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
│ │罪事實要旨一(一)所│務人為│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 │載 │數位通│方法逃漏稅捐罪,關於│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訊行,│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商業負│人應處刑罰之規定依同│算壹日。 │




│ │ │責人為│法第47條論處 │ │
│ │ │洪聰敏│ │ │
├──┼──────────┼───┼──────────┼────────────┤
│二 │如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犯│李庭竹│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洪聰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罪事實要旨一(二)所│洪聰敏│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 │載 │ │,而登載會計憑證罪,│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 項之幫助犯逃漏稅捐│元折算壹日。 │
│ │ │ │罪。 │ │
├──┼──────────┼───┼──────────┼────────────┤
│三 │如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犯│李庭竹│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洪聰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罪事實要旨一(三)所│洪聰敏│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 │載 │ │,而登載會計憑證罪。│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四 │如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犯│洪聰敏│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洪聰敏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 │罪事實要旨一(四)所│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 │載 │ │,而登載會計憑證罪,│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 項之幫助犯逃漏稅捐│算壹日。 │
│ │ │ │罪。 │ │
└──┴──────────┴───┴──────────┴────────────┘
附表二(徐文宏之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 │行為人│罪名 │宣告刑 │
├──┼──────────┼───┼──────────┼────────────┤
│一 │如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犯│李庭竹│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徐文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罪事實要旨二(一)所│徐文宏│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 │載 │ │,而登載會計憑證罪,│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 項之幫助犯逃漏稅捐│元折算壹日。 │
│ │ │ │罪。 │ │
├──┼──────────┼───┼──────────┼────────────┤
│二 │如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犯│李庭竹│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徐文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罪事實要旨二(二)所│洪聰敏│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 │載 徐文宏 │ │,而登載會計憑證罪。│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之㈠:洪聰敏李庭竹共同犯幫助逃漏稅等罪┌─┬─────┬─────┬──┬──────┬─────┬───────────┐
│編│營業人名稱│不實登載之│發票│發票金額 │提出抵扣之│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 │統一發票月│張數│(新臺幣) │營業稅額( │ │
│ │ │份 │ │ │新臺幣) │ │
├─┼─────┼─────┼──┼──────┼─────┼───────────┤
│1 │傑晃有限公│96年8 月 │ 4 │ 56,310 │ 2,816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司 │ │ │ 55,150 │ 2,758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
│ │ │ │ │ 41,650 │ 2,083 │信行案卷第21頁) │
│ │ │ │ │ 42,380 │ 2,119 │ │
├─┼─────┼─────┼──┼──────┼─────┼───────────┤
│2 │傑浩機械有│96年8 月 │ 2 │145,860 │ 7,293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限公司 │ │ │156,800 │ 7,840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
│ │ │ │ │ │ │信行案卷第26頁) │
└─┴─────┴─────┴──┴──────┴─────┴───────────┘
附表三之㈡:洪聰敏李庭竹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會計 憑證之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洪聰敏提供│不實登載之│發票│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 │之發票所屬│統一發票月│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 │
│ │ │行號 │份 │ │ │ │ │
├─┼─────┼─────┼─────┼──┼──────┼─────┼───────────┤
│1 │台展工業社數位通訊行│95年5 月 │ 2 │188,560 │ 9,428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278,350 │13,918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
│ │ │ │ │ │ │ │信行案卷第14頁) │
├─┼─────┼─────┼─────┼──┼──────┼─────┼───────────┤
│2 │翊曼莎企業│數位通訊行│95年6 月 │ 1 │190,100 │ 9,505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有限公司 │ │ │ │ │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
│ │ │ │ │ │ │ │信行案卷第15頁) │
├─┼─────┼─────┼─────┼──┼──────┼─────┼───────────┤
│3 │研宏工業社數位通訊行│95年5 月 │ 2 │175,780 │ 8,789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214,856 │10,743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
│ │ │ ├─────┼──┼──────┼─────┤信行案卷第18頁) │
│ │ │ │95年6 月 │3 │214,560 │10,728 │ │
│ │ │ │ │ │243,750 │12,188 │ │
│ │ │ │ │ │178,560 │ 8,928 │ │
├─┼─────┼─────┼─────┼──┼──────┼─────┼───────────┤
│4 │台毓企業社數位通訊行│95年5 月 │ 2 │175,860 │ 8,793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198,560 │ 9,928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
│ │ │ │ │ │ │ │信行案卷第20頁) │




├─┼─────┼─────┼─────┼──┼──────┼─────┼───────────┤
│5 │畫峨眉化粧│數位通訊行│95年5 月 │ 2 │145,360 │ 7,268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品專賣店 │ │ │ │153,460 │ 7,673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
│ │ │ │ │ │ │ │信行案卷第25頁) │
├─┼─────┼─────┼─────┼──┼──────┼─────┼───────────┤
│6 │立晟防治工│數位通訊行│95年6 月 │3 │145,380 │ 7,269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程有限公司│ │ │ │145,781 │ 7,289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
│ │ │ │ │ │124,860 │ 6,243 │信行案卷第35至36頁) │
│ │ │ ├─────┼──┼──────┼─────┤ │
│ │ │ │96年8 月 │1 │178,560 │ 8,928 │ │
│ │ ├─────┼─────┼──┼──────┼─────┼───────────┤
│ │ │神通電訊科│96年8月 │1 │181,350 │ 9,069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技商行 │ │ │ │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神通電│
│ │ │ │ │ │ │ │訊科技商行案卷) │
└─┴─────┴─────┴─────┴──┴──────┴─────┴───────────┘
附表三之㈢:洪聰敏單獨犯幫助他人逃漏稅等罪部分┌─┬─────┬─────┬─────┬──┬──────┬─────┬────────────┐
│編│營業人名稱│洪聰敏提供│不實登載之│發票│發票金額 │提出抵扣之│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 │之發票所屬│統一發票月│張數│(新臺幣) │營業稅額( │ │
│ │ │行號 │份 │ │ │新臺幣) │ │
├─┼─────┼─────┼─────┼──┼──────┼─────┼────────────┤
│1 │郁達電信工│數位通信行│96年9 月 │1 │ 80,000 │ 4,0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程有限公司│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 │ │ │ │案卷第16頁) │
│ │ ├─────┼─────┼──┼──────┼─────┼────────────┤
│ │ │神通電訊科│96年7月 │2 │ 76,000 │ 3,8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發│
│ │ │技商行 │ │ │ 72,000 │ 3,600 │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神通│
│ │ │ ├─────┼──┼──────┼─────┤電訊科技行案卷第6、81 、│
│ │ │ │96年8月 │1 │ 75,000 │ 3,750 │83、85頁) │
│ │ │ ├─────┼──┼──────┼─────┤ │
│ │ │ │96年10月 │1 │ 87,000 │ 4,350 │ │
├─┼─────┼─────┼─────┼──┼──────┼─────┼────────────┤
│2 │倍蒂雅時尚│數位通信行│95年5 月 │1 │ 95,238 │ 4,762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汽車旅館有│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限公司 │ │ │ │ │ │案卷第17頁) │
├─┼─────┼─────┼─────┼──┼──────┼─────┼────────────┤
│3 │奕盛企業社│數位通信行│95年7 月 │1 │100,000 │ 5,0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95年11 月 │1 │200,000 │10,000 │案卷第16頁) │
├─┼─────┼─────┼─────┼──┼──────┼─────┼────────────┤




│4 │義益貨運股│數位通信行│95年11 月 │1 │100,000 │ 5,0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份有限公司│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 │ │ │ │案卷第21頁) │
├─┼─────┼─────┼─────┼──┼──────┼─────┼────────────┤
│5 │東鑫金屬科│數位通信行│95年9 月 │2 │100,000 │ 5,0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技有限公司│ │ │ │100,000 │ 5,000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 │ │ │ │案卷第21頁) │
├─┼─────┼─────┼─────┼──┼──────┼─────┼────────────┤
│6 │吉興製帽廠│數位通信行│95年5 月 │1 │ 75,000 │ 3,75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股份有限公│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司 │ │ │ │ │ │案卷第16頁) │
├─┼─────┼─────┼─────┼──┼──────┼─────┼────────────┤
│7 │盛裕室內裝│數位通信行│95年9 月 │2 │216,000 │10,8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修股份有限│ │ │ │225,000 │11,250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公司 │ ├─────┼──┼──────┼─────┤案卷第27至28頁) │
│ │ │ │95年11 月 │1 │238,000 │11,900 │ │
│ │ │ ├─────┼──┼──────┼─────┤ │
│ │ │ │95年12 月 │1 │263,000 │13,150 │ │
│ │ │ ├─────┼──┼──────┼─────┤ │
│ │ │ │96年10 月 │1 │215,000 │10,750 │ │
│ │ │ ├─────┼──┼──────┼─────┤ │
│ │ │ │96年11 月 │1 │128,571 │ 6,429 │ │
├─┼─────┼─────┼─────┼──┼──────┼─────┼────────────┤
│8 │宗富科技股│數位通信行│96年7 月 │2 │128,000 │ 6,4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份有限公司│ │ │ │142,000 │ 7,100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案卷第29頁) │
│ │ │ │96年8 月 │1 │145,000 │ 7,250 │ │
├─┼─────┼─────┼─────┼──┼──────┼─────┼────────────┤
│9 │巨燁營造股│數位通信行│96年1 月 │1 │250,000 │12,5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份有限公司│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96年12 月 │1 │140,000 │ 7,000 │案卷第30頁) │
├─┼─────┼─────┼─────┼──┼──────┼─────┼────────────┤
│10│翊旺實業有│數位通信行│95年5 月 │1 │220,000 │11,0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限公司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95年6 月 │1 │245,000 │12,250 │案卷第31頁) │
├─┼─────┼─────┼─────┼──┼──────┼─────┼────────────┤
│11│迎菘通信行│數位通信行│96年1 月 │1 │238,095 │11,905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96年2 月 │1 │142,857 │ 7,143 │案卷第32頁) │
├─┼─────┼─────┼─────┼──┼──────┼─────┼────────────┤




│12│光采儀器股│數位通信行│96年1 月 │1 │228,571 │11,429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份有限公司│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96年2 月 │1 │152,381 │ 7,619 │案卷第33頁) │
├─┼─────┼─────┼─────┼──┼──────┼─────┼────────────┤
│13│岡昌有限公│數位通信行│95年8 月 │1 │140,000 │ 7,0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司 │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 │ │ │ │案卷第34頁) │
├─┼─────┼─────┼─────┼──┼──────┼─────┼────────────┤
│14│日安吊車有│數位通信行│95年11 月 │1 │ 32,000 │ 1,6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限公司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96年6 月 │1 │125,000 │ 6,250 │案卷第37至39頁) │
│ │ │ ├─────┼──┼──────┼─────┤ │
│ │ │ │96年12 月 │1 │ 42,000 │ 2,100 │ │
│ │ │ ├─────┼──┼──────┼─────┤ │
│ │ │ │97年10 月 │1 │ 92,500 │ 4,625 │ │
│ │ ├─────┼─────┼──┼──────┼─────┼────────────┤
│ │ │神通電訊科│96年12月 │1 │ 45,000 │ 2,25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 │技商行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神通電訊科│
│ │ │ │ │ │ │ │技行案卷第9 頁) │
├─┼─────┼─────┼─────┼──┼──────┼─────┼────────────┤
│15│安捷吊車有│數位通信行│95年5 月 │1 │ 40,000 │ 2,0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限公司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95年6 月 │1 │ 89,000 │ 4,450 │案卷第40頁) │
│ │ ├─────┼─────┼──┼──────┼─────┼────────────┤
│ │ │神通電訊科│96年11月 │1 │150,000 │ 7,5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 │技商行 │ │ │ │ 3,600 │政部國稅局移送神通電訊科│
│ │ │ ├─────┼──┼──────┼─────┤技行案卷第12至13頁)、發│
│ │ │ │97年3月 │1 │200,000 │10,000 │票(臺中地檢署100年度他 │
│ │ │ │ │ │ │ │字第653 號卷第92至93頁)│
├─┼─────┼─────┼─────┼──┼──────┼─────┼────────────┤
│16│立祥工程行│數位通信行│95年9 月 │3 │ 45,000 │ 2,25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 │ │ │ │ 38,000 │ 1,900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信行│
│ │ │ │ │ │ 86,000 │ 4,300 │案卷第41至42頁) │
│ │ │ ├─────┼──┼──────┼─────┤ │
│ │ │ │95年10 月 │1 │ 28,571 │ 1,429 │ │
│ │ │ ├─────┼──┼──────┼─────┤ │
│ │ │ │96年3 月 │1 │ 78,714 │ 3,936 │ │
│ │ │ ├─────┼──┼──────┼─────┤ │
│ │ │ │96年5 月 │2 │ 82,000 │ 4,100 │ │
│ │ │ │ │ │ 75,000 │ 3,750 │ │




│ │ │ ├─────┼──┼──────┼─────┤ │
│ │ │ │96年7 月 │1 │160,000 │ 8,000 │ │
│ │ ├─────┼─────┼──┼──────┼─────┼────────────┤
│ │ │神通電訊科│96年5月 │1 │ 50,714 │ 2,536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 │技商行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神通電訊科│
│ │ │ ├─────┼──┼──────┼─────┤技行案卷第22至23頁)、發│
│ │ │ │96年6月 │1 │ 78,000 │ 3,900 │票(臺中地檢署100年度他 │
│ │ │ ├─────┼──┼──────┼─────┤字第653 號卷第83至85頁)│
│ │ │ │96年7月 │1 │135,000 │ 6,750 │ │
│ │ │ ├─────┼──┼──────┼─────┤ │
│ │ │ │96年8月 │1 │ 85,952 │ 4,298 │ │
│ │ │ ├─────┼──┼──────┼─────┤ │
│ │ │ │97年1月 │1 │ 26,095 │ 1,305 │ │
├─┼─────┼─────┼─────┼──┼──────┼─────┼────────────┤
│ │晟倉電業工│神通電訊科│96年7月 │1 │ 66,000 │ 3,30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17│程股份有限│技商行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神通電訊科│
│ │公司 │ │ │ │ │ │技行案卷第7 至8 頁) │
├─┼─────┼─────┼─────┼──┼──────┼─────┼────────────┤
│18│威隆科技股│神通電訊科│96年5月 │2 │255,000 │12,750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份有限公司│技商行 │ │ │195,000 │ 9,750 │政部國稅局移送神通電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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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達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晟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典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