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137號
TCDM,101,聲,2137,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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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國揚
上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
聲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國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翁國揚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翁國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9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3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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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