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位卓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 年執聲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位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位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84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 年7 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中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