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304號
TCDM,101,簡,304,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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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UMIATI (中.
選任辯護人 薛任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54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UMIATI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UMIATI於本院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以外行為,幫助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印尼籍女子,再由該女 子幫助詐騙集團,以利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構成要件之實 施,係屬幫助幫助犯(即間接幫助犯),仍為幫助犯,核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同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觸犯3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資力狀況、犯罪手段尚屬平和,雖未實際參與詐欺 取財犯行,惟其行為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 獲之風險,有助長犯罪之虞,兼衡被告為印尼國籍之外國人 ,因智識及語文程度,對我國法令之熟悉,恐有所不足,以 及犯後始於本院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7540號
被 告 UMIATI(中文譯名悠密、印尼籍人士) 女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芳苑鄉○○路13號
居臺中市○區○○路13之13號
居留證號碼:FD00000000號
護照號碼:AP273867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UMIATI(中文譯名悠密)應可知悉自然人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 門號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行動電話 門號預付卡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 對於提供自己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雖無必引發萌生他 人犯罪之確信,仍以縱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 基於幫助他人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某 時,在臺中市第一廣場附近,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隨即 將該門號SIM卡交付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印尼籍女子,而 容任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作為犯罪之用。嗣該犯 罪集團成員取得UMIATI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 於不詳時點,在點將錄報紙上刊登提供借款之假廣告,並留 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做為聯絡工具。嗣沈英偲(其涉嫌幫助 詐欺罪部分,另案偵辦中)見該則廣告後,撥打上開行動電 話門號與對方聯絡後,於100年8月11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 臺中市○○路與華美西街口之7-11便利商店前,將其所有之 臺灣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下稱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男子。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 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鄭裕香等人,致其 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點,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沈 英偲所有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經鄭裕香等人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UMIATI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伊有申請2支門號給印尼籍的女性友人使用,她說她沒有身 分證沒有辦法申請,所以伊就幫她申請,伊也沒有問她要做 甚麼用,伊不記得申請的號碼,伊是申請後馬上就拿給她, 伊不知道她的姓名、電話,也不知道她住哪裡,之後也都沒 有聯繫了等語云云。經查:
㈠前開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係由被告所 申辦,其後經不詳之人使用與另案被告沈英偲聯繫,因而取 得另案被告沈英偲所有上開帳戶,嗣被害人鄭裕香施珮如洪國峰並因此匯款至另案被告沈英偲所有上開帳戶內等情 ,業據證人鄭裕香施珮如洪國峰沈英偲於警詢時證述 明確,並有調閱查詢單、另案被告沈英偲所有上開土地銀行 北臺中分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鄭裕香所提 供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施姵如所提供台新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洪國峰所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所申辦之上開行 動電話門號確遭詐騙集團作為取得他人帳戶以詐騙被害人之 聯絡工具甚明。
㈡再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借予 真實年籍、聯繫方式、地址均不詳之印尼籍女性友人,又被 告係身心健全、智識程度為一般程度之成年人,並非年幼無 知或與社會隔絕之人,應知當前電信服務市場,一般人均得 以自己名義向電信服務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縱使係外籍 人士,亦可申請預付卡使用,而無向不特定人蒐羅之必要, 此乃眾所皆知之事。又犯罪集團使用他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 門號作為聯繫工具等情,早已為平面及電子媒體所揭露,以 被告之年齡、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而論,實難諉為不知。再 被告申辦門號後,即需擔負保管與正當使用之責,否則任何 人恣意將之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使用,終將使電信管理秩序 陷於混亂,對整體社會造成衝擊,縱遇特殊情況而有交付他 人使用之需,亦必謹慎深入瞭解用途後方會提供,否則該等 專有物品一旦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 之犯罪工具,此乃吾人一般生活認知極易體察之常識,又被 告竟於交付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未詢問對方之年籍資 料、連絡方式,容任不熟識之人任意使用而未加聞問,是被 告應可知悉行動電話門號可能供為他人不法犯罪使用之工具 ,仍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足見其主觀上有縱或他 人將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不法用途之工具,亦與本意無違,其



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堪予認定。綜上,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提供其所申設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於報紙上刊登地下錢莊廣告,並留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供借 款者聯絡,作為收購帳戶使用,使他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遂 行其詐欺犯行,係幫助幫助詐欺犯,仍應論以幫助詐欺。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忠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仲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
├──┼───┼───────┼────────────┤
│ 一 │鄭裕香│於100年8月12日│100年8月12日下午5時43分 │
│ │ │下午4時51分許 │01秒許,以華南銀行ATM匯 │
│ │ │,以電話向鄭裕│款2萬9983元至另案被告沈 │
│ │ │香佯稱其於JJS │英偲所有上開帳戶 │
│ │ │賣場購買商品時│ │
│ │ │,因其取貨時誤│ │
│ │ │填單為12期分期│ │
│ │ │付款,需依指示│ │
│ │ │至ATM操作取消 │ │




│ │ │交易云云 │ │
├──┼───┼───────┼────────────┤
│ 二 │施姵如│於100年8月12日│100年8月12日下午5時50分 │
│ │ │下午5時15分許 │53秒許,以台新銀行ATM匯 │
│ │ │,以電話向施姵│款2萬9985元至另案被告沈 │
│ │ │如佯稱其於讀冊│英偲所有上開帳戶 │
│ │ │生活購買商品時│ │
│ │ │,因工作人員誤│ │
│ │ │勾選為12期分期│ │
│ │ │付款,需依指示│ │
│ │ │至ATM操作取消 │ │
│ │ │設定云云 │ │
├──┼───┼───────┼────────────┤
│ 三 │洪國峰│於100年8月12日│100年8月12日晚間6時7分27│
│ │ │下午5時20分許 │秒許,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假冒雅虎奇摩│ATM匯款2萬9987元至另案被│
│ │ │拍賣網站賣家,│告沈英偲所有上開帳戶 │
│ │ │以電話向洪國峰│ │
│ │ │佯稱因其於網站│ │
│ │ │上購買商品時誤│ │
│ │ │填單據將遭扣款│ │
│ │ │12次云云,其後│ │
│ │ │又假冒銀行人員│ │
│ │ │表示需依指示至│ │
│ │ │ATM操作取消轉 │ │
│ │ │帳功能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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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