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芃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黃國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5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依芃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黃依芃、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原名毛婉君)均明知如附 表所示視聽著作,分別為附表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及自民國91年1月1日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附錄「與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均係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迄今均尚在著作權存續時間之內,並 分別專屬授權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鷗公司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在臺灣享有著 作財產權,未經沙鷗公司、得利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 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復均明 知盧世詮所持有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係未經沙鷗公司、得 利公司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盜版光碟,竟與盧世詮共同基於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聯 絡,由盧世詮於99年12月3日某時許,載運附表所示盜版影 音光碟,前往臺中市○區○○○路與東英一街口之旱溪土牛 夜市,再由黃依芃、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則以日薪新臺幣 (下同)1千元之代價,受僱於盧世詮,並依盧世詮指示, 於99年12月3日晚上某時許,前往旱溪土牛夜市上址,負責 擺設販賣影音光碟之攤位,而公開陳列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 碟,欲以每片1百元之價格,販賣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予 不特定之顧客。嗣經警於同日晚上8時許,在旱溪土牛夜市 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供其等犯本案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沙鷗公司、得利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沙鷗公司代理 人洪英展、得利公司代理人江文博於警詢時之證述,江文博 所出具之鑑識報告,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然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 而為合法之調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 復審酌該言詞陳述、書面陳述係由證人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 ,並無非法取證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 認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鑑識報告,應得採為認定本件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黃依芃固坦承確於99年12月3日與旮日阿咿嵐‧勒 絲勒絲一同前往臺中市○區○○○路與東英一街口之旱溪土 牛夜市,擺設販賣影音光碟之攤位,並有向顧客收取販賣光 碟價金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行,辯稱:伊當天是陪旮 日阿咿嵐‧勒絲勒絲去,伊是去跟旁邊鞋攤的人聊天,伊只 是幫忙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收錢而已,伊沒有販賣云云。 經查:
㈠被告與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以日薪1千元之代價,受僱於 盧世詮,並依盧世詮指示,於99年12月3日晚上某時許,前 往旱溪土牛夜市上址,負責擺設販賣影音光碟之攤位,而公 開陳列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欲以每片1百元之價格,販 賣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予不特定之顧客之事實,業經證人 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本院卷第26至29頁)、當日在隔壁 擺設鞋攤之郭姵均(本院卷第87至91頁)於本院審理時,分 別證述明確。又被告於99年12月3日晚上8時許,在旱溪土牛 夜市上址,販賣影音光碟予顧客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此經證人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本院卷 第27頁)、查獲本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 所警員吳東沛(本院卷第28至30頁)、鄭淙鎰(本院卷第30 至32頁)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綦詳,並有查獲現場照片 及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播放翻拍照片共計22幀(警卷第18 至23頁、核交字卷第26至30頁)在卷可稽。又被告於99年12 月3日確與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一同前往臺中市○區○○ ○路與東英一街口之旱溪土牛夜市,擺設販賣影音光碟之攤 位,並有向顧客收取販賣光碟價金一節,亦經被告於本院審
理(本院卷第13、34、91、92頁)時,供認無訛。 ㈡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分別為附表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迄今均尚在著作權存續時間之內,並分別專屬授權沙鷗公 司、得利公司在臺灣享有著作財產權,另扣案如附表所示影 音光碟,均係未經沙鷗公司、得利公司同意或授權之盜版影 音光碟,此經證人江文博(警卷第7、8頁)、洪英展(警卷 第10至12頁)於警詢時,分別證述綦詳,並有江文博所出具 之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1份(警卷第25 、26頁)、附表編號11所示視聽著作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 明書、公證書、授權書、音像發行授權合約書、授權證明、 獨家專屬授權合約書各1份(警卷第32至41頁)、正版光碟 與盜版光碟之外包裝與光碟外觀比對表1份(警卷第42至53 頁)、附表編號1所示視聽著作之臺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 公司信函、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得利影視娛樂網網頁 列印資料各1份(核交字卷第6至8頁)、附表編號2至10所示 視聽著作之英國廣播公司信函、授權合約書、節譯本、錄影 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得利影視娛樂網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 (核交字卷第9至25頁)在卷可佐。
㈢又我國自91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所包含之「與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條第1項及「保 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第3 條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 加以保護。而美國、英國、中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 ,則本件美國、英國、中國公司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4條第2款規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㈣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證人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那個攤位是你自己1個人擺設或其他人?) 那個攤位不是我自己1個人的。這個攤位是盧世詮的,有1、 2個人在顧這個攤位。除了我之外,還有黃依芃。」「(黃 依芃當天去這個攤位是要販賣攤位上的DVD?)對。」「( 黃依芃是受僱於盧世詮?)是。」「(如何知道她是受僱盧 世詮?)貨是盧世詮載來的。因為我也是受僱於盧世詮。」 「(99年12月3日你們兩個人一起在那個攤位賣DVD?)是。 」等語(本院卷第26頁),核與證人郭姵均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當天她【指被告】去作什麼事?)我不知道,當時 我和我先生去擺攤的時候,旁邊還有1個空格,之後我就看 到她跟毛婉君在隔壁那個攤位,那個攤位擺DVD。」「(那 天她們攤位擺好開始做生意時,黃依芃跟毛婉君坐在何處或
站在何處?)坐在DVD攤子後,黃依芃有過來鞋子攤位跟我 聊天。沒有聊很久,警察來的時候,毛婉君就跑掉了。聊差 不多半個小時。」「(是否一直跟妳聊天聊到警察來就被抓 走,還是聊一聊她有回去她的攤位,警察來了,她才又跑過 來?)我記得那時候警察來時,我剛好有客人,我接待客人 ,她站在DVD攤位和我鞋攤中間,警察出示證件的時候,毛 婉君就跑掉了,黃依芃也有跟著跑,但是被警察抓回來。」 「(黃依芃到夜市是去做什麼?)坐在DVD攤位上。我到夜 市之後,她就到了,就在DVD攤位那裡。」「(盧世詮是跟 她們【指被告、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一起來或分開來的 ?)我看到盧世詮把DVD推過來之後,才看到毛婉君和黃依 芃過來,是毛婉君和黃依芃一起擺攤的。」「(我【被告】 跟她【郭姵均】聊天的時候,我人在何處?)她聊天時候是 整個人在鞋攤跟我聊天,警察來的時候,已經聊完了,她回 去顧DVD攤。」等語(本院卷第88至91頁),大致相符。況 且,被告於100年4月25日本院100年度中智簡字第15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訊問時即自承:「當時我這個案件是第1件, 當時老闆有威脅的意味,當時我沒有領到薪水,老闆跟我說 我不繼續做,不會給我薪水,當時我住在外面,要給付房租 還有一些雜務,『我才會又繼續賣』,因為老闆一直遲遲沒 有給薪水,才又被抓幾次。」等語(本院100年度中智簡字 第15號卷第29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有無擺攤? )販售跟收錢,跟我幫他們把東西擺上去,我知道怎麼上, 我就想說幫他們上架。」等語(本院卷第91、92頁)。可見 被告係與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一同受僱於盧世詮,並依 盧世詮指示,於99年12月3日晚上某時許,前往旱溪土牛夜 市上址,擺設販賣影音光碟之攤位,而公開陳列附表所示盜 版影音光碟至明。被告上開抗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行,應堪認定。三、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 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 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 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 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 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始為從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 案被告黃依芃既參與擺設販賣影音光碟之攤位,而公開陳列 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所為即屬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縱以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 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行為,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 從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 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被 告與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盧世詮間,就上開犯行,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持有盜版光碟之低 度行為,應為散布盜版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以一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行為,侵害多數著作財產權 人、專屬被授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竟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盜版影音光碟,嚴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攫 取著作財產權人應享之利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國際形象,且其甫於99年12月1日因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犯行,為警查獲,竟於同 日3日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其不知悔改,原不宜輕縱 ,復未能坦承犯行,於犯罪後態度部分,尚無從為其有利之 考量,然參酌其散布盜版影音光碟數量不多,扣案盜版影音 光碟數量亦僅36片,復與告訴人調解、和解成立,此有訊問 筆錄、和解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紙(本院100年度中智 簡字第15號卷第28、37、51頁)在卷可稽,及其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 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均為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四、至於旮日阿咿嵐‧勒絲勒絲、盧世詮涉犯本件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部分,應由 檢察官另行偵辦,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附表:扣案盜版影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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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視聽著作名稱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專屬被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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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玩具總動員3 │4 │博偉家庭娛樂│得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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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查理與蘿拉10 │2 │英國廣播公司│得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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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查理與蘿拉11 │2 │英國廣播公司│得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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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花園寶寶VOL.14-UPSY DAIS│2 │英國廣播公司│得利公司 │
│ │Y在哪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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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花園寶寶VOL.15-UPSY DAIS│3 │英國廣播公司│得利公司 │
│ │Y與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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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線寶寶:越熱鬧越有趣 │1 │英國廣播公司│得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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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線寶寶:一起摘水果 │1 │英國廣播公司│得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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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天線寶寶:好可愛的型 │1 │英國廣播公司│得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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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線寶寶:我愛我家 │2 │英國廣播公司│得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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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線寶寶:快樂水世界 │2 │英國廣播公司│得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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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喜羊羊與灰太郎 │8套16片 │廣東原創動力│沙鷗公司 │
│ │ │ │文化傳播有限│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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